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5 01:18:24  来源:tg淘金网最新版本

  原标题: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2月2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1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郑梓微女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一、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鹏飞聚能新燃料有限公司拟收购方山县中云盛能源有限公司、吕梁福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转让方”)分别持有的方山加气站、交口加气站。本次交易整体交易对价为含税价格,其中方山加气站不含税交易价格为1,259万元、交口加气站不含税交易价格为2,683万元,最终税额以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

  二、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新建项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鹏飞氢美(长治市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拟投资新建“120MW光伏发电制2000吨/年绿氢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为70,208万元,资产金额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新建“120MW光伏发电制2000吨/年绿氢项目”的公告》。

  三、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交易尚需要对标的资产所涉经营资质的持有主体进行变更。上述变更进度暂时无法确定,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聚能新燃料将于获得相关经营资质后对标的资产开展实际运营,以保证标的资产的合规运营。

  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均处于国道交汇处,地理位置优越,车流量较大,如未来政府改变交通干道走向,导致车流量减少,加气站业务将会受一定的影响,面临政策不确定性以及经营风险。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山西鹏飞聚能新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新燃料”)拟与方山县中云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盛能源”)、吕梁福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新能源”,与中云盛能源合称“转让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收购协议》,收购中云盛能源、福田新能源分别持有的方山加气站、交口加气站。本次交易整体交易对价为含税价格,其中方山加气站不含税交易价格为1,259万元、交口加气站不含税交易价格为2,683万元,最终税额以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中云盛能源和福田新能源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别的可能或已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中云盛能源和福田新能源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本次拟收购中云盛能源持有的方山加气站,位于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积翠乡南虎滩村,总占地约5.91亩,站内设置1座加气站4000.4平方米,1座加气罩棚建筑面积391平米,站房二层面积362.24平米,配套1座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27平方米,设置2台60立方米LHG立式储罐,1台LNG双泵撬,4台LNG加气机及配套的工艺管线、电气、自控工程,涉及加气规模为6.0*10N立方米/d。

  本次拟收购福田新能源持有的交口加气站,位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王家塔村,总占地约10.54亩,为三级LNG加气站。站内设置1座60立方米地上储罐,4台LNG加气机及配套潜液泵撬等设施。加气站内建设二层加气站房,一层附属用房,钢网架结构加气罩棚等。涉及加气规模为5.0*10N立方米/d。

  2、固定资产:加气站全部固定资产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建筑物和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不包含交通工具。

  3、流动资产:为了生产经营持续性发展需要的流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备品备件等。

  4、特许经营权及相关经营资质:转让方拥有的依据法律和法规经营加气站所必备资质、资格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布点规划、立项、环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全手续、消防手续、环保手续、特定种类设备登记证、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方山加气站及交口加气站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等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被抵押、质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等情况。另外,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均已竣工验收,且均处于用地规划范围内,不存在违建情况。但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公司将在收购完成后及时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确保加气站规范经营。

  本次交易聚能新燃料委托北京中天华资产评定估计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评定估计,并分别出具了两份《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0103号、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0102号),本次评估以2023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做评估,评估结论如下:

  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产权持有人申报的资产账面值为1,063.88万元,资产评定估计价值(不含税)为1,258.99万元,增值额为195.11万元,增值率为18.34%。评估结果详见下表:

  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产权持有人申报的资产账面值为2,405.65万元;资产评价估计价格(不含税)为2,682.99万元,增值额为277.33万元,增值率为11.53%。评估结果详见下表:

  8、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与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鹏飞氢美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氢美”)持有其100%股权,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

  1、甲方有意收购乙方1和乙方2分别持有的方山加气站和交口加气站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加气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特许经营权及相关经营资质、其他资产。

  (1)本次收购价格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定估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0103号和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0102号)中对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收购价格为含税价。

  其中,方山加气站所涉资产的不含税收购价格为1,259万元,交口加气站所涉资产的不含税收购价格为2,683万元。标的资产的税额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

  (1)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支付不含税收购价款的60%,即人民币755.40万元。甲方向乙方2支付不含税收购价款的60%,即人民币1,609.80万元。

  (2)乙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支付不含税收购价款的20%,即人民币251.80万元。甲方向乙方2支付不含税收购价款的20%,即人民币536.60万元。

  (3)乙方将标的资产的全部经营资质变更至甲方并且完成资产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1支付剩余收购款,即人民币251.80万元。甲方向乙方2支付剩余收购款,即人民币536.60万元。

  (1)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税款除协议第二条收购价款中约定的税款由甲方承担外,其他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日,甲方将增值税票上注明的税额支付给乙方指定的公司账户。

  标的资产全部不动产手续及经营资质变更至甲方名下后1日内,乙方完成与甲方的资产交割(以下简称“资产交割日”)。资产交割日乙方应依法解除与留用人员的劳动关系,留用的人员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在此之前留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

  (1)如因加气站不具有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资质或手续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标的资产存在权利瑕疵或被查封、冻结,或出现第三人追索等情形,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保证对外不存在未披露的负债、担保等情形,如因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甲方标的资产在转让前所负债务、担保,致使标的资产在转让后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收购价款5%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如非因甲方原因,本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标的资产全部不动产手续及经营资质无法变更至甲方名下,甲乙双方应在30天内友好协商解决办法,若双方不能达成解决方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甲方资金占用利息。

  (6)乙方违反协议第七条第8款(乙方保证毫不迟延地全力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资产全部不动产手续及经营质变更至甲方名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签署和办理一切必要的协议、文件和手续)的义务,导致标的资产全部不动产手续及经营资质迟延或无法顺利变更至甲方名下,应按照本协议收购价款全款的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累计违约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甲方资金占用利息。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控股股东赫美集团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内容予以补充、修订或变更。

  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定价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方山加气站所涉标的资产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259万元,交口加气站所涉标的资产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683万元,合计不含税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942万元。

  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对价为含税价格,税额以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其他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梓豪先生控制的关联企业北京至简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简能源”)于2023年8月与相关方协议约定收购4座综合能源站,上述四座综合能源站的交割工作尚未完成,至简能源正在根据协议约定推进资产交割。至简能源运营综合能源站将与公司本次收购资产存在运营业务相同的情形。

  因此,郑梓豪先生向公司出具承诺函:为减少或消除对赫美集团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在上述四座综合能源站交割完成后,本人将积极协调促成其以市场公允价值转让给赫美集团或其控股公司(以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为前提),或者积极协调促成将其转让给与赫美集团无关联的第三方。

  本次交易后,方山加气站和交口加气站均由公司控股子公司聚能新燃料运营,聚能新燃料和标的资产所涉的人员、资产、财务均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事项。

  公司重整完成后,重整投资人海南时代榕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孝义市富源金来热源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在做好现有主业的同时,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控,降低运营成本和费用,实现公司高效有序经营;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寻找优质资产,探索新业务,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基于宏观政策经济形势与关联方产业优势背景下,积极布局绿色能源产业,推动公司战略延伸发展。

  聚能新燃料本次收购方山加气站和交口加气站后,计划后续在两个站点设立加氢及充电业务,升级加气站为综合能源岛,实现氢能终端应用场景的布局,为公司后续打造绿色能源全产业链奠定基础。聚能新燃料以本次资产收购为契机,切入能源运营业务,资产交割完成后,聚能新燃料将负责上述两座综合能源岛的运营管理,通过提升运营效能,强化销售手段等方式,进一步拓宽客户范围,增强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聚能新燃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鹏飞氢美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资产收购实现了氢能产业链上充装、加注、应用以及综合能源岛运营多环节的产业布局,迈出公司绿色能源产业链布局的第一步,为公司在能源运营和应用方面积累经验。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将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领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预计将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项目尚处于筹备启动阶段,投资总额、建设面积、建设工期等均为预估数,具体数据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次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建设过程中存在因内外部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风险;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尚需获得有关部门批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鹏飞氢美(长治市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源氢美”)拟投资新建“120MW光伏发电制2000吨/年绿氢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为70,208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了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新建项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 项目名称:鹏飞氢美(长治市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120MW光伏发电制2000吨/年绿氢项目

  2、 实施主体:鹏飞氢美(长治市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

  3、 建设地点和面积:拟选址于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项目占地面积共为3,850亩(具体地块位置和面积以最终审批为准)

  6、 项目建设工期:本项目工程拟分设计、采购、土建施工、安装、试车投产五个主要阶段进行,整个阶段需交叉进行确保如期建成投产,本工程建设周期12个月(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7、 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尚需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沁源氢美120MW光伏发电制2000吨/年绿氢项目拟选址于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规划建设120MW光伏发电装置,合理匹配建设水电解制氢装置,并建设储氢和氢气充装装置及相关的配套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拟定生产绿氢2000吨/年。沁源氢美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70,208万元。

  沁源氢美120MW光伏发电制2000吨/年绿氢项目符合国家“双碳”目标和国家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积极布局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以创新驱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氢能产业发展空间,对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公司控股子公司沁源氢美本次拟投资新建的项目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修订)》的鼓励类项目。

  氢气是重要的工业原料,也是一种高能量密度且无污染的理想清洁能源。氢气被广泛应用于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的各种工艺过程、冶金工业、化学工业、电子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工业、宇航工业和科学试验中等。近年来,随着氢能产业的快速发展,氢气除广泛应用于上述传统领域外,也被应用于新兴的氢燃料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物流车、叉车、轨道车等)以及氢能发电(包括热电联供分布式发电、发电储能、备用电源等),也可掺入天然气用于工业和民用燃气,对应对气候变化和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等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

  沁源氢美120MW光伏发电制2000吨/年绿氢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投产生产的绿氢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及市场空间。

  经初步核算,本项目总投资约70,208万元,年均销售收入约6,853万元,年总成本费用4,463万元,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为15.78年,所得税后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4.71%,所得税前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6.17%,经济效益良好。

  1、 企业名称:鹏飞氢美(长治市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绿色发展有限公司

  8、 营业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鹏飞氢美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氢美”)持有其100%股权,沁源氢美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

  本次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该项目将与公司关联方山西鹏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集团”)目前投产的“一期2万吨/年焦炉煤气制高纯氢项目”及投运的“干熄焦余热发电配套3*500Nm3/h水电解制绿氢项目”存在运营业务相同的情形,因鹏飞集团前述两个制氢项目相关运营手续尚未完善,且公司暂不具备收购前述项目的能力。针对上述情形,鹏飞集团向公司出具承诺函:鹏飞集团正在积极办理上述制氢项目相关运营手续,待手续齐备且赫美集团具备收购上述制氢项目的能力,满足上述制氢项目的转让条件后,鹏飞集团将积极促进把上述制氢项目以市场公允市价转让给赫美集团或其控股公司,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

  2024年1月,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山西鹏飞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鹏飞氢美,公司新设控股子公司鹏飞氢美战略定位于推进氢能源项目,实现新能源发电制绿氢、储氢、充装、加注、应用以及综合能源岛运营的产业布局,本次项目实施主体为鹏飞氢美的全资子公司沁源氢美,沁源氢美主要从事光伏发电制绿氢,项目完成后,项目投产生产的绿氢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及市场空间。

  沁源氢美本次投资新建项目对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及氢能源项目的战略布局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重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基础。

  1、 项目政策及审批流程风险:公司本次投资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取得项目所需用地、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尚需获得有关部门批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外部因素等,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终止或可能存在未获得有关机构批准等风险。

  2、 项目建设风险:项目建设进度、施工情况、外部环境变化影响等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建设延期、不能按时交付使用等风险。公司将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强化项目管理,督促建设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3、 由于项目尚处于筹备启动阶段,投资总额、建设面积、建设工期等均为预估数,具体数据以真实的情况为准,预估数存在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4年2月19日下午15:0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 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6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1楼大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 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以登记时间内送达公司登记地点/邮箱为准。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3) 联系电话、传线)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106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本次股东大会设置了“总议案”(总议案包含除累积投票提案之外的所有议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为100)。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的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当日)9:15-15:00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 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具体表决意见如下:

  1、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 授权委托人对上述审议事项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或未选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